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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就业分配制度

2026-07-06

浙江警察学院在招生阶段设置了严格的体检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重点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听力以及心肺功能。若有慢性疾病或传染病史的考生,将被要求提供医院的康复证明,否则可能失去录取资格。体检合格的考生才能进入后续的体能测试和面试环节。因此,建议有志报考的学生提前进行体检复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以免因健康问题影响志愿填报和入学安排。感兴趣的朋友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浙江警察学院就业分配制度

浙江警察学院不包分配。该校是浙江省唯一一所培养公安高等应用人才,实行警务化管理的全日制本科院校,是中国四所开展体制改革试点的警校之一,学校学生毕业后不包分配,需参加公务员考试,考上后,工作定向分配到全省公安系统成为公安民警。

浙江警察学院基本信息介绍

1、学校简介

浙江警察学院是一所培养公安高等应用人才,实行警务化管理的全日制本科院校,为中国四所开展体制改革试点的警校之一。学校始建于1949年5月的杭州公安人员训练班,1978年开始中专学历教育;1985年创办大专学历教育,建立浙江公安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并迁址滨江校区办学;2007年升格更名为浙江警察学院;2011年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目前学校是公安部全国县市公安局长培训基地,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

2、学校规模及师资

学校有滨江和临安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861亩,其中滨江校区占地面积245亩、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临安校区建设规划用地626亩;设有8个本科专业;拥有全日制在校生近4000人,教职工477人。其中正高职34人,副高职80人,博士学位45人,省部级教学名师5人、省级学科带头人3人、省级教学团队4个。

3、学校学科建设及专业实力

在学科建设上,该校建有4个十二五”省高校重点学科,分别为治安学、侦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技术、刑事科学技术;1个省级重点扶植学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1个省社会科学学科共建”共建学科,为公安学。在专业实力上,学校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5门。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治安学;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侦查学;

省重点专业:道路交通管理、刑事侦查、刑事技术;

省重点建设专业:治安学、侦查学;

公务员体检顺序安排与流程指南

公务员体检顺序安排与流程指南

公务员体检一般安排在面试之后、政审之前。可能是面试之后第二天、第三天,也可能是一周以后。你通过面试后,相关的单位就会联系你,要求你在某天的几点前到某地集合,统一乘车到医院体检。

确定体检人员: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参加体检:由用人单位派专人带领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通知体检结果: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复检:对体检结果有疑问可申请复检。

1、确定体检人员。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2、参加体检。由用人单位派专人带领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3、通知体检结果。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4、复检。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银行招聘体检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银行招聘体检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银行招聘体检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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