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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对健康标准的具体规定

2026-06-04

护士执业注册的报考须知是很多考生关心的事。健康标准是护士执业的硬性门槛,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三条具体标准。今天小编整理的就是注册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具体内容,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和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残疾都是审核要点,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感兴趣的网友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护士执业注册对健康标准的具体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要求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对于不符合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不予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如下: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注册需满足的健康标准

护士注册需满足的健康标准

护士注册健康标准要求如下: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条件与健康标准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的说明,护士资格证注册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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